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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中国

阅读:63次日期:2021-06-02

新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10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2021年10月1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开庭审理。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