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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卢龙县实施常态化机动车限行

阅读:87次日期:2018-11-26

卢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建成区实施常态化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2018)第8号

为切实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卢龙县空气质量,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实施常态化机动车限行措施,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每日7:00—19:00。

二、限行规则

为方便周边出行,限行措施与京、津保持一致。

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尾号限行规则: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2和7;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3和8;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4和9;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5和0;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和6。

尾号是字母的以字母前一位数字为准,特殊时段及重污染天气期间限行措施另行通知。

三、限行区域

武山路(不含)以西、南环路(不含)以北、花溪路(不含)以东、夷齐大街(不含)以南为限行区域。

四、限行车辆类型

此次限行期间,其他道路限行措施规定同步进行,持有货运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机动车尾号限行。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1.公共汽车、长途客运班车、客运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单位通勤班车(大中型以上客车)和核发校车牌证的校车;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监测车辆、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车、银行运钞车、民政救助及清障救援等确需通行的执法车辆、专项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核发正式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

7.持有“绿色通行证”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小型货运汽车(蓝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监测车辆、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车辆、银行运钞车、清障救援车辆、民政救助、殡葬车和残疾人专用汽车等请携单位公函,到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备案。

五、法律责任

请各有关单位、驾驶人及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以100元罚款(不记分)。每隔4小时抓拍一次,每天不超过2次。

特此通告。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