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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阅读:124次日期:2018-09-13
近日,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邹某某、张某某、阮某某等四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秦皇岛市成立中晟博远秦皇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中晟资产理财产品,可以获得年收益8%至18%高利息的方式,通过散发传单、微信推广、相互介绍,引诱投资群众与中晟博远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以刷pos机的方式将资金汇入中晟博远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账户。先后设立海港区金茂店、渤海明珠店、在水一方店、开发区广缘店和昌黎分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先后担任海港区金茂店大团经理和店长,后升任秦皇岛市区域经理,负责秦皇岛市各分店工作。嫌疑人邹某某、张某某、阮某某分别担任各分店店长。截至2017年9月案发,共在秦皇岛市非法吸揽966人资金合计13968余万元。
 
检察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