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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将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四项条件符合制度要

阅读:60次日期:2016-03-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秦皇岛市出台了《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户籍制度改革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放宽了公民在秦皇岛市城市区、县城镇和建制镇的落户政策,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落户:(1)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在秦皇岛市城市区、县城镇和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稳定居住半年以上的借住房、租赁房屋。(2)投靠类落户。户口在秦皇岛市城市区、县城镇和建制镇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迁入落户。(3)人才引进落户。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城市区、县城镇、建制镇申请办理落户。(4)居住证落户。凡是取得居住证的公民,可申请在秦皇岛市城市区、县城镇及其他建制镇落户。

  户籍改革新政中的一个亮点是“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其是指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口迁移政策只适用于城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建制镇,不适用于农村。

  此外,《意见》还对居住证申领的有关事项做出了规定。居住证申领条件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